{{ $t('FEZ002') }} 輔導處|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 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 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 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 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 件。」
二、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 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 拒絕、主動詢問 」觀念

三、宣導影片 https://reurl.cc/eVLL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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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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