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修正「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九、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二十四、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並會同政風單位定期查考。
二十五、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因資訊系統設計不良或電腦遭駭客入侵所導致之外洩事件,應依新竹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及情資分享進行通報。
二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府訂定之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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