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
二、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三、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四、服務地點: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五、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六、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1年6月2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213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七、檢附該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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