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查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
三、 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及同年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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