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表揚項目計有:
一、模範老人
年滿65歲,於民國110年至115年,曾獲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並能提供具體資料可佐證者。
1、濟助貧病、關懷身心障礙弱勢、樂善好施,弘揚道德倫理等事蹟,有啟發引導社會風氣改善作用,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2、關心老人福祉,捐贈土地財物,幫助孤苦老弱,推展敬老陪伴、愛心行善,獎勵孝親,傳遞生活智慧等,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3、生活勤儉、倡導惜福、造福,節能環保愛地球,傳承敬老尊賢優良傳統,德孚眾望、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二、敬老楷模
年滿20歲,於民國110年至115年,曾獲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並能提供具體資料可佐證者。
1、長期愛心陪伴、敬老睦鄰、促進地方建設發展,表現卓著,事蹟足為國人楷模。
2、定期探望關懷老弱病殘、孤苦貧困或遭棄養的長者,或轉介社會福利機構照顧,有愛心服務時數證明或榮獲感謝狀,事蹟足為國人楷模。
3、運用個人專才,擔任關懷志工,長期幫助和保護社區長者,防治家暴,弘揚敬老、尊老、愛老、親老,榮獲表揚,事蹟足為國人楷模。
三、孝親楷模獎
未滿20歲,於民國110年至115年,曾獲學校、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能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者。
1、參與學校愛心或社區服務,認真學習關懷病殘老弱與孝親態度表現,榮獲獎勵,事蹟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2、長期陪伴照顧老弱、病殘,協助身心障礙同學或親善服務態度,表現卓著並榮獲學校或公益團體獎勵,事蹟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3、擔任學校社團或公益團體志工,服務長者,工作表現優異,榮獲獎勵,愛心與熱心事蹟,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餘詳見附件。如欲透過學校推薦,請於6/18前洽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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