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意者請於111年7月1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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