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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說明:
一、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1.公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第7條,110年1月1日施行)
2.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第67條,111年7月1日施行)
3.刪除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條件: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77條,108年8月23日施行)
二、檢附修正條文電子檔各1份。



{{ $t('FEZ003') }}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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