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一、依新竹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教學字第1100029997號函辦理。
二、校內受理報名期間:110年2月22日至3月16日。
三、本校名額上限:3名。
四、申請項目包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與清寒學生助學金。
五、國中組申請條件:
(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 清寒助學金:
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 3 年內 (107 、 108 或 109 年度 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 或單一 級 別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惟 每年僅 能 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
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多 3 次為限。
(四 )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 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 總
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 3 年內 (107 、 108 或 109 學年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聽障奧運會 、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 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 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8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6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比賽之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
4.參加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
5.以上以上1至至4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6.107或108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9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7及108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六))申請本計畫獎助申請本計畫獎助((勵)金之在學學生均需在校無金之在學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重大違規紀錄係指係指109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結算功過相抵後,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尚有尚有3支以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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